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注冊建造師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進行了修訂。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修訂后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有7章49條。根據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的建造師,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在“注冊”章節中,規定明確,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申請初始注冊時,建造師要具備“受聘且只受聘于一個單位”等條件。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從事工程建設單位的人員,通過聘用單位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也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主管部門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
規定同時明確,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有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及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等10條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注冊建造師有聘用單位破產、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等7種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在“執業”章節中,規定明確,注冊建造師要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在“法律責任”章節中,規定明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作為不良記錄計入誠信檔案。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注冊建造師,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