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告訴我們什么?掌握基本的財稅知識有多么重要!
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個問題貌似簡單,實則學問深深!
小編在工作中與納稅人打交道的經驗告訴我,關于一般納稅人的認識,企業人員常常存在以下幾種誤區:
誤區一:一般納稅人門檻高不可攀
小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不可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小編:錯
小王:新開業的納稅人不能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小編:錯
小貼士
隨著簡政放權的改革深入,現在的準入條件越來越簡單啦!
現在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 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事項和提交兩項材料就可以選擇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啦!
1.符合下列條件:
(1)會計核算健全(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2)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提供下列材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需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2)稅務登記證件(三證合一的為工商營業執照)
誤區二:一般納稅人還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小王: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好多進項發票難以取得,我還是當小規模納稅人好了!
小編:不好意思,不可以啦!有些事不是你想回頭就可以回頭的。
小貼士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二條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誤區三:一般納稅人稅點高達17%,稅負太 重了!
小王:一般納稅人稅率比小規模納稅人高多了,稅負肯定比小規模重多了吧?
小編:錯!舉個栗子:
納稅人買賣一批服裝,進價成本為9萬元(假設供應商能夠提供17%的進項發票),對外銷售價格為10萬元,以上價格全部為含稅價格。
一般納稅人該筆交易的增值稅只對增值額進行征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0/1.17*0.17-9/1.17*0.17=0.145(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乘以3%的征稅率=10/1.03*0.3=0.29(萬元)。
小王:哇,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只有小規模的一半呢!
最后提醒
小王:如果年應稅銷售額超標,是不是一定要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小編:除了下列三種納稅人,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一旦超標,就沒有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五條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小貼士
年度銷售額是指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原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三)營改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法律依據
注釋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本條已暫停執行);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注釋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一條及第二條: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此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注釋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注釋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注釋5.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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