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 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八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第九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第十條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資格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資格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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