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至2018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案例1:西安天元汽車租賃公司主要客戶為短期租用車輛的個人,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連續12個月的營業額505萬元。公司是否必須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解析:
根據 《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該公司機構所在地為陜西省,按照《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陜西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間的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試點實施后,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是指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試點項目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該公司營業額是505萬元,但是不含稅銷售額490.29(萬元)<500萬元,因此該公司可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相關法規——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37號)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中累計銷售額如何確定?“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政策解析
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般納稅人如何選擇免稅方式助企業利益最大化“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新舊政策比較
兼有情形下可適用兩種標準
案例2:石家莊志新公司從事廣告發布并兼有辦公耗材銷售業務,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連續12個月的廣告發布營業額505萬元,耗材銷售額50萬元。公司是否必須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解析: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490.29萬元,應稅貨物銷售年銷售額為50萬元,合計銷售額500萬元時,是否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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