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辦法”在納稅人如何調整計稅價格,以及對計稅價格有異議方面并未做出規定,“公告”對此進行了對接稅務機關、時限等方面的細化。在追繳方面,“公告”在“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確定了追繳稅款的計稅價格的適用。具體內容如下:
1.按照已按核定計稅價格繳納消費稅滿1年,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公告”明確了卷煙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人在按照已核定的計稅價格繳納消費稅滿1年時,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后15日內上報給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在30日內,根據當期已采集的該牌號規格卷煙批發環節連續6個月的銷售價格,調整并發布卷煙計稅價格。
2.對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對于因卷煙批發企業申報《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中銷售價格信息錯誤,造成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納稅人可自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應核實納稅人該牌號規格卷煙的生產經營情況,計算該牌號規格卷煙自正式投產以來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對確需調整計稅價格的,應于收到申請后25日內,將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采集期為已核定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連續6個月,采集期滿后調整并發布計稅價格。
3.對少繳消費稅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最低檔批發毛利率確定計稅價格進行追繳
對于納稅人套用其他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造成少繳消費稅稅款的,公告明確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收入時,應按照采集的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確定計稅價格,追繳納稅人少繳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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