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國家為小微企業再發“紅包”,為了能讓政策紅利真正落實到每一戶企業,為企業成長持續提供政策紅利,小編專門為大家精心準備了納稅小貼士,希望能對相關納稅人有所幫助。
案例概況
***生物藥品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從業人數為70人,資產總額為2500萬元,2017年1月份購進20萬元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A和160萬元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設備B。稅法規定,設備的最低年限為10年,為了計算方便,假設不考慮殘值,會計上對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是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開始計提折舊。該企業對新購入的生產設備A和B都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8萬元。
按照該企業的處理方法,購進20萬元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A和160萬元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設備B,2017年計提的折舊為(20+160)/10/12*11=16.5萬元。
該企業2017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應納稅額為78*25%=19.5萬元。
該企業按照直線法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沒有采取加速折舊的政策,通過溝通交流,企業認為,這個只是時間性差異,不想處理繁瑣的加速折舊公式,那么,是否僅僅就是時間性的差異呢?我們可以來看一看。
涉稅分析
一、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4號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23號公告)
二、 稅務分析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3.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案例解析
1.***生物藥品制造企業,2017年1月份購進20萬元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A。
根據文件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直線法下該企業計提的折舊為20/10/12*11=1.83萬元,那么,該企業比直線法下的折舊可以多提20-1.83=18.17萬元。
2.2017年1月份購進160萬元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設備B。
根據文件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這里,我們按照三種方法處理。
方法一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
2017年的折舊額=160/6=26.67萬元;
直線法下的2017年的折舊額=160/10/12*(12-1)=14.67萬元。
那么,采用加速折舊比采用直線法可以多計提折舊26.67-14.67=12萬元。
方法二:
采取雙倍余額遞減。
2017年的折舊額=160*(2/10/12*100%)*(12-1)=29.33萬元;
直線法下2017年的折舊額=160/10/12*11=14.67萬元。
那么,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比采用直線法可以多計提折舊29.33-14.67=14.66萬元。
方法三
采取年數總和法。
2017年的折舊額=160*{10/[10*(10+1)/2]}/12*(12-1)=26.67萬元;
直線法下2017年的折舊額=160/10/12*11=14.67萬元。
那么,采用年數總和法比采用直線法可以多計提折舊26.67-14.67=12萬元。
3.該企業對新購入的生產設備A和B都采取的直線法計提折舊,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8萬元。
根據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那么,該企業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減稅效果。
方法一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假設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78-(20-1.83)-(26.67-14.67)=47.83萬元,符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則2017年度,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47.83*50%*20%=4.78萬元。
方法二
采取雙倍余額遞減。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78-(20-1.83)-(29.33-14.67)=45.17萬元,符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則2017年度,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45.17*50%*20%=4.52萬元。
方法三
采取年數總和法。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78-(20-1.83)-(26.67-14.67)=47.83萬元,符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則2017年度,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47.83*50%*20%=4.78萬元。
根據這個案例,我們發現,企業在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同時,還降低了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企業的應納稅額從19.5萬元降低到4萬多。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企業財務部門要多去關注稅收優惠政策,事先謀劃,確保應享盡享,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盡享國家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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