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發、零售納稅人,其經營貨物種類較多,各項產品形態、性質、成分差異大,同時開票人員流動性較大,多種因素造成納稅人選擇商品編碼錯誤率居高。建議此類納稅人選擇商品編碼時,按照產品的同質性原則進行選擇,即在同一個類別內,產品具有某一相同屬性。借助《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依據以下特征屬性進行分類選擇:
(1)產品的物理(或自然)屬性;
(2)產品的化學屬性;
(3)產品的生產(經營、業務)屬性;
(4)產品的材質屬性;
(5)產品的工藝、技術屬性;
(6)產品的用途屬性(服務功能);
(7)產品的服務屬性(服務對象);
2.銷售應稅服務納稅人,根據納稅人銷售服務的實質內容,依照納稅人合同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等具體條款進行判斷,進而準確界定納稅人適用稅收政策。對于混合銷售行為,統一按應稅服務選擇商品編碼。
(1)提供機動車檢測服務(屬于認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更換零配件、測試,調試費用等項目,按認證服務選擇商品編碼;
(2)對醫院等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藥品費用,按醫療服務選擇商品編碼;
(3)對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銷售應稅服務(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過程中涉及的印刷品(包括各種圖文資料),根據納稅人銷售額核算情況進行區別:各項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情況下,統一按非學歷教育選擇商品編碼;各項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情況下,對其服務過程中涉及的圖書(此項圖書僅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注明的圖書,不包括納稅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及個人印刷的紙質資料)適用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政策(此項優惠政策截止2017年12月31日),除上述圖書以外的各項銷售額統一適用非學歷教育服務的稅收政策及商品編碼。
3.藥品零售納稅人,由于其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已有分類標準,且與目前稅收商品編碼存在差異。請關注后續明細規定。
4.對于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包括機動車維修納稅人),其在修理過程中耗用的零配件與勞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欄次(含附銷售清單方式)如實開具。零配件選擇對應的貨物商品編碼,勞務選擇修理修配編碼。不得發票名稱開具工時費,但商品編碼選擇貨物類;或發票名稱開具貨物類,商品編碼選擇修理修配勞務。
5.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非經營活動發生的合同違約金等款項,應當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會計核算憑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確定發票使用范圍:
(1)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或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發票作為原始憑證。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財政票據作為原始憑證。
(3)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票據,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經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作為原始憑證。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5)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可自制原始憑證,并將能夠證明收付款事由以及收付款實現的合同、文件、法院判決書、銀行轉賬憑證、簽字蓋章(手印)的收據或表單、收款證明、貨物驗收證明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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