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第九條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第十條 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風險的管理。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解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公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為積極推進“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為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明確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一般納稅人管理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同時,暫停執行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以下簡稱“22號令”)的部分條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國務院先后頒布相關決定,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內容包括將第十三條原條款中關于“認定”的表述,修改為“登記”。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稅務總局對22號令作出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變化
相比22號令,《辦法》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取消行政審批。《辦法》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節,將審批制改為登記制,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后,納稅人即可成為一般納稅人。
(二)簡化辦事程序。一是簡化了辦理登記所需的資料,由原來的六項減少為兩項,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核實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三)適應稅制改革。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深入推進,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已全部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試點納稅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額標準、可不登記范圍等方面存在政策差異,因此《辦法》中涉及到政策差異的條款內容未列舉明細規定,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按照政策規定”概括。
三、主要內容
(一)完善年應稅銷售額的定義。一是完善了年應稅銷售額屬期范圍。為進一步優化服務,減少納稅人辦稅次數,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為使年應稅銷售額的計算屬期與按季申報相適應,《辦法》補充了按季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內容。二是明確了全面推開營改增后,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特殊規定。《辦法》中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二)明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范圍。《辦法》中明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范圍是:“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其中,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政策依據有兩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三)明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登記資料后,受理人員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信息與征管系統中的稅務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如果信息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登記。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報內容不齊全視為不符合填列要求,應當場告知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稅務登記信息或重新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四)明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辦理有關手續的時限及相關管理要求。《辦法》中規定,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五)明確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相比22號令,《辦法》中規定,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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