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張發票開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之后,但票面沒有顯示編碼簡稱,可以收嗎?
我的答復是:1月1日后開具的發票,如果其他方面都符合規定,僅僅是票面沒有顯示編碼簡稱,不影響發票作為稅收憑證的功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的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理解這條規定注意兩點,一是整個條文用的是一種非常平和的敘述語氣,只是告訴你以后開票票面「會自動顯示編碼簡稱」,并沒有說不顯示編碼簡稱就屬于不合規發票,這一點與17年16號公告關于普票不填寫稅號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的措辭是截然不同的;二是增值稅發票都是從新系統開出的,而新系統的升級需要時間。
也就是說,票面顯示編碼簡稱只是為了方便受票方判斷開票方開票是否正確選擇了編碼,如果開票方所在地區的發票系統還沒有升級到位,目前尚無法自動顯示,受票方不宜教條的理解政策規定,否定合規發票的有效性。
購買方遇到此類發票時,要注意提醒對方及時將開票系統升級到最新版本。這些問題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得到解決,不要自己嚇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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