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不管是取得油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都有以下要求。
2.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企業發生油費支出取得油費發票,發票票面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顯示的是“*石油制品*93號汽油(具體什么油等)”
3.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也就是說,發票“單位”欄和“數量”欄必須按照上述要求填寫,其中“數量”欄為藍字發票的要求。
4.成品油批發和加油站等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的某一類別油品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同一類別油品總量。
例如,某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時,已取得成品油專用發票載明的柴油100噸、石腦油30噸,取得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石腦油50噸,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購入柴油和石腦油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已經確認的信息后,可開具100噸柴油和80噸石腦油的成品油發票。
5.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6. 上述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開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費發票,必須按照上述要求的。
7.具體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二、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憑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按規定計算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三、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布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于或等于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申報比對相符后,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比對不相符的,待解除異常后,方可解鎖。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五、外購用于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扣除規定的,納稅人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申報,計入《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外購入庫數量”中,連續生產耗用后,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發布)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1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為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實施生產、批發、零售的全流程稅收監控管理,發布本公告。
二、如何開具成品油發票?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銷售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為成品油發票。
(二)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分別使用相應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納稅人應按照以下規則開具成品油發票: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成品油消費稅實行從量計征,為便于計算成品油發票上載明的成品油數量對應的消費稅稅額,成品油發票的“數量”欄統一為“噸”或“升”,以其他計量單位銷售的成品油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的換算率換算為“噸”或“升”。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批發和加油站等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的某一類別油品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同一類別油品總量。
例如,某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時,已取得成品油專用發票載明的柴油100噸、石腦油30噸,取得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石腦油50噸,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購入柴油和石腦油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已經確認的信息后,可開具100噸柴油和80噸石腦油的成品油發票。
三、納稅申報表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規定的申報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資料有:《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況報告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布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四、對納稅申報實行比對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在消費稅納稅申報時,由系統自動比對,比對內容包括: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填報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開具的成品油發票、取得的稅款扣除憑證、備案的稅收優惠、代扣代繳稅款等。納稅人申報的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分別大于或等于已開具成品油發票載明的同類油品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
五、關于具體銜接問題有何規定?
(一)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二)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外購用于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扣除規定的,納稅人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申報,計入《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一、扣除稅額及庫存計算”第2列對應的油品數量中。連續生產耗用后,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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