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審核
1.審核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應正常,判斷應正確,涉及業務發生的日期、數量和單價應符合要求等;
2.審核原始憑證中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應符合審批權限的手續,以及應符合節約原則等;
3.審核原始憑證的手續應完備,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等;
4.審核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應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相符等;
5.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
(二)、記賬憑證的填制、審核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并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準確。
4.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煉;
(三)、賬簿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四)、編制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納稅申報每月1-15日(國稅、 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