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現就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免費提供的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贊助企業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贊助企業名單(第一批)》執行。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與組委會簽訂的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三、贊助企業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執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本公告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從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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