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2、發票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3、發票上蓋了發票專用章,但是蓋的不清晰,怎么辦?
答:可以在旁邊補蓋一個清晰的章,或者將發票作廢/沖紅。
4、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反了(字朝下),發票還有效嗎?
答:發票有效。
5、發票若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6、發票的記賬聯要不要蓋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發票的記賬聯無需蓋章。
7、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和銷售方名稱不一致,該發票是否一定有問題?
答:不一定。如果是經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其為代征稅款的商戶代開的普通發票,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此時的發票專用章名稱與實際的銷售方(商戶)名稱不一致,是正常的情況。
8、代開的發票怎么蓋章?
答: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普通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加蓋收款方發票專用章。
9、《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對蓋章有什么特殊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10、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蓋錯了,怎么處理?
答:發票應作廢/沖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