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
1,主體:股東必須遵守法律和數量。
國家管轄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組成,由股東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股東是一人,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東的一人股東。
2,產權:股東出資必須按照最低資本限額實現,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根據刑事司法制度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限額為30000元。根據法律規定,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最低限額的更高層次。
三條章程:有限責任股東必須共同努力發展公司章程。《國家司法法》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1)公司和住房的名稱;(更多:在上海,注冊地址選擇)
(2)公司的活動;
(3)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姓名或名稱(4);
(5)股東、資本和存款;
機構(6)及其機制、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代表;
(8)會議認為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法院列出的前七個問題必須包括在公司章程中,這是強制性規范、無證或有案可查的違法者,而憲章無效。
4、組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命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符合組織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股東大會、理事會和董事會等內部組織。本案中,股份公司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審計委員會由各自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此外,少數股東或較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董事會,只創造一名執行董事,也不能提供審計委員會,只創建一個或兩個監察員。
5,住房: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國內。新《公司法》規定的“23房”規定,取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有“永久生產和經濟活動和經濟生產的必要條件”的限制,但只有所要求的住房公司條件,才是。實際上,可以降低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有利的。
二、上海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條款的法律規定(需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程序)
19《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c)股東、法定人數;
(二)股東達到最低數額;
(三)股東共同起草章程;
(4)有限公司名稱,設立符合組織的要求;
(5)有固定的生產和經濟活動和生產和經濟活動的必要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第二條,兩個以上50個以下是共同存款。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部門許可可以單獨設立國有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