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
發表于 2021-09-12 08:57:08 瀏覽:71
文章導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六稅一費”)享受優惠有關資料實行留存備查管理方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對“六稅一費”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開展“六稅一費”減免稅后續管理。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予以相應處理。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不適用上述規定,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相應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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