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注冊公司快報: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稅務處理方式
發表于 2021-09-02 08:48:54 瀏覽:32
文章導讀: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債。依據約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要求發行公司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或者要求發行公司贖回,即按照......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債。依據約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要求發行公司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或者要求發行公司贖回,即按照約定的利息計算方式,對可轉債進行承兌。
例:D公司經批準于20*8年按面值發行5年期一次還本、按年付息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億元,債券票面利率6%,債券發行1年后可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初始轉換價為每股10元。
增值稅處理:對于可轉換公司債,應區分轉股前和轉股后兩個階段。對于轉股前,發行方支付的利息,投資方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轉股后,投資方取得分紅作為股息處理。投資方發生可交換公司債券贖回、回售或轉讓時,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并相應繳納附加稅費,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
企業所得稅處理:轉股前,發行方企業發行債券支付的利息,允許按稅法規定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利息按規定納稅;轉股后,發行方稅后支付股息紅利,投資方可適用股息紅利免稅。
印花稅處理:從2018年5月1日起,發行方轉股增加的股本按0.05%減半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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